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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建设项目扶持补助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5-22 10:10:16     字体大小: 复制链接

 

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潭县政办发〔2014〕10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县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建设项
目扶持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各部:
    《湘潭县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建设项目扶持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湘潭县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建设项目扶持补助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壮大我县农副产品加工产业,管好用好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专项资金,加快特色产业项目建设,推动特色县域经济发展,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范围为我县湘莲、油茶、楠竹、粮食、生猪五大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
   (二)项目申报分2批次进行,时间为当年2月28日前和8月31日前。
   (三)项目申报内容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品牌与市场建设、科研技术平台建设、基地建设四类。
   (四)新办企业申报项目当年投入应在500万元以上,现有企业升级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当年投入应在200万元以上。
   (五)项目申报需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并提供以下资料:⑴企业营业执照,⑵法人代表身份证,⑶组织机构代码证,⑷税务登记证,⑸银行开户许可证,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⑻土地使用证,⑼规划许可证,⑽环评批复文件,⑾施工许可证,⑿房屋、柜台租赁合同。
   (六)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如有虚假,取消申报资格。
   (七)申报扶持补助项目经县特色办会同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实施。
二、评审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时,按要求编制好项目完成验收资料,及时向县特色办提交申请验收报告。
   (二)项目验收需提供相应验收资料:⑴施工合同或设备购销合同,⑵申报相应企业、产品、商标称号或体系认证、企业上市的申办资料,⑶贷款贴息申请报告与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⑷银行收付凭证及银行存款日记账,⑸企业财务报表,⑹工程结算单,⑺建筑营业税发票、设备购置发票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始凭证,
⑻使用本土农产品原材料的购货、付款凭证,⑼引进人才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⑽销售收入凭证或国内主流电子商务平台上自主经营网店或委托销售产品的网站电子商务销售记录,⑾权威认定机关当年批准文件及颁发的证照。
   (三)县特色办会同县监察、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评审专家组成专门验收班子,采取重点咨询、集中评审、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投入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集中评审验收。
三、扶持补助
   根据建设项目类别,设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品牌建设、市场拓展、技术创新、体系认证、人才引进、基地建设、金融服务、贷款贴息九项扶持补助。
   (一)固定资产投资建设
   企业新建厂房、新增设备设施按验收认定的投资额给予配比补助,项目建设单位投资额不低于补助资金的5倍。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不包括以下几项:⑴绿化工程,⑵生活设施,⑶办公场地设施,⑷购置土地,⑸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
   (二)品牌建设
   企业生产主要使用本土农产品原材料:
   1.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分别奖补20万元,获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分别奖补5万元。
   (三)市场拓展
   1.企业上市成功,奖补100万元;
   2.企业每进驻一家省会城市、地(市)级城市、县级城市具有全国品牌影响力的大型连锁超市,销售本县特色农副产品分别实现年销售收入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以上,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企业在外地县级以上市场设立专卖店销售本县确定的五类特色农副产品且实现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奖补5万元;
   4.企业注册建立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县确定的五类特色农副产品且实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奖补5万元。
   (四)技术创新
   1.企业设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当年取得研发成果的,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企业获得“科技进步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省级一、二等奖,在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或项目运营的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8万元或5万元、3万元奖补;
   3.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当年,给予10万元奖补;
   4.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投入生产的当年,每项给予2万元奖补。
   (五)体系认证
   企业同时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HACCP/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补,同时通过其中两项体系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补。
   (六)人才引进
   引进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高级职称以上或高级管理人才,工作年满一年以上,且在技术更新、产品升级、市场拓展、产业发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奖补企业5万元/人;培养专业人才,带动劳动就业按县人社局相关政策标准予以奖补。
   (七)基地建设
   龙头企业或县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标准化基地种植大户,具备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基地建设符合县产业规划布局的,分类给予补助:
   1.湘莲基地:500亩以上的连片基地补助150元/亩;
      2.水稻基地:500亩以上的连片有机稻基地补助200元/亩,500亩以上的连片糯稻基地补助100元/亩,500亩以上的连片彩色稻基地补助100元/亩,1000亩以上的连片高档优质稻基地补助50元/亩;
   3.油茶基地:原则上100亩以上的连片基地,新造补助400元/亩、低改补助200元/亩、幼林抚育补助100元/亩;
   4.楠竹基地:原则上100亩以上的连片基地,新造和扩鞭补助400元/亩、低改补助200元/亩。湘莲基地、水稻基地建设验收补助细则由县农业局制定,油茶基地、楠竹基地验收补助细则由县林业局制定。
   (八)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年内新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信贷投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九)贷款贴息
   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符合特色产业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规定和政策支持的,按省相关厅(局)文件规定的范围给予支持。
   四、奖励拨付
   建设项目评审验收后,由县特色办汇总,报县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领导小组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五、适用本暂行办法所享受的项目扶持补助,涉及县内其他同类奖励补助不重复支持。
   六、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南省第一轮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建设期满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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