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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5-22 10:25:39     字体大小: 复制链接

 


湘潭县人民政府文件

 

潭县政发〔2013〕18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税收收入超过上年),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当年度新进入县规模工业、商贸企业名录的企业奖励1万元。
    2、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用于改扩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当年新增税收超过上年度20%以上的,按改扩建投入总额的1%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企业年度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不含土地)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其中现代服务业最高资助不超过80万元)。已享受湘潭县内相关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此政策;以住宅开发为主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3、促进中小微企业加快成长,县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向中小微企业倾斜,重点培养和发展成长性好、竞争力强、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潜力的中小微企业,促进上规模、上档次。遵循“主体自愿、市场主导、部门服务”的原则,引导县内具有一定规模或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重新登记为企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增量提质。
    4、对纳税大户予以奖励支持,上年度税收为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当年新增税收在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上年度纳税1000万元以上,当年新增税收在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落户我县的新办工业企业,从依照协议投产之日起生产性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纳税县级实得额的30%连续三年予以奖励。如违反合同约定,则不予奖励。
    5、鼓励企业上市,对在我县注册,并成功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公司总部注册地在湘潭县的上市企业,当年实现县级税收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6、鼓励培育自主品牌,总部注册地在县内的企业,按照行政程序在年度内获得国际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各奖励2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各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奖励3万元。
    二、加强产业配套集群发展
    7、加大产业配套资金投入。在县财政年初预算中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产业配套和集群发展。
    8、积极开展配套协作项目对接。鼓励龙头企业成立产业配套协作中心,定期召开座谈会、洽谈会,鼓励大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与本地中小微企业开展协作配套。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制定本县重点鼓励产品目录,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龙头企业与县内中小企业配套成交额(包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每超过上年度2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9、加强产业链招商,对产业链中投资总量大的龙头项目、填补产业链空白的紧缺项目、带动产业升级的关键项目,予以政策倾斜。引进的企业(不含房地产、矿产资源采掘类项目)依照协议,自投产之日起三个年度内,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达到投资标准且企业生产性年纳税额(不含结构性减税、建安营业税)分别达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以上者,分别一次性奖励中介人5万元、15万元、35万元、50万元。对年缴纳税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投资项目的中介人,设立特别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大力发展新型经济业态
    10、对在我县成功举办且展览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会展活动,补贴组织单位3万元宣传推广费用。对2013年起在我县连续举办3年、每期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5000平方米的重点会展活动的举办企业或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注册在我县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会展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1、大力发展总部经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及国内500强企业总部,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注册入驻我县且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生产场所未设在我县的企业,新注册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县级实得额的30%予以奖励。
    12、健康发展楼宇经济。商业综合体、批发市场、标准厂房、物流仓储用房建设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其中经营性用房和仓储用房总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和标准厂房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竣工验收后,自销售许可审批之日起两年内,按其缴纳建安营业税县级实得额的50%予以奖励。
    13、楼高在12层以上的商务写字楼宇,其中用于商务写字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占总建筑面积60%以上,楼宇竣工验收备案三年内,商务写字楼第一次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全额征收后,按县级实得额的50%奖励给投资人。开发建设全装修住房,自商品房预销售许可之日起三年内,第一次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全额征收后,按县级实得额的20%奖励给投资人;对购买全装修住房的购房业主,在按规定全额缴纳契税后,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
    14、购买或租赁写字楼宇、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一年以上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其购买或租赁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进驻企业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15、大力发展新型服务行业,采用“以奖代投”方式,大力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信息服务、工业设计、大型设备共享、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交易及成果转化、创业辅导、广告策划、管理咨询、猎头公司等服务实体经济的大型中介类服务平台和机构发展。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排名前十位的,一次性给予1至10万元奖励。大力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对经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优先安排市政工程、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优先申报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四、促进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16、金融机构对我县(不含天易示范区投融资平台)发放贷款(含按揭),年贷款余额净增额在5000万元以上(年末贷款余额与上年末贷款余额之差,不包括县域外的贷款,下同),按净增额的万分之一奖励;贷存比(该银行年末贷款余额年末存款余额)达到60%以上的,按净增额的万分之二奖励;对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规模工业企业、银企洽谈项目等实体经济(不含天易示范区投融资平台)发放贷款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且贷款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按贷款总量的万分之二奖励。
    17、担保公司对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规模工业企业、银企洽谈项目等实体经济贷款担保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且担保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担保发放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予以奖励。
    18、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推动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商圈贷款、互联互保和“票据置换通”“立业通”“税融通”等金融产品;不断完善应收账款、仓单、提单、商铺经营权等多种质押融资方式,探索推广股权、林权、矿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贷款新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承销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进一步简化贷款流程,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19、通过考核期末存贷比、期末短期贷款所占比重、期末涉农贷款额、期末中小企业贷款额、期末重点项目贷款额、期末支持企业户数、完成信贷计划等指标,按照存贷匹配原则,合理安排政府管理资金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数额,激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本县实体经济发展(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五、优化发展环境为企业减负

    20、深入开展企业帮扶行动,建立县级领导联企业制度,努力破解企业土地、融资、用工等要素瓶颈。
    21、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职能改革,全面清理、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相关部门联合审批、限期审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22、加强涉企收费清理和监管,严格落实《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及《湘潭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个不准、十个停职”规定》等文件要求,国土资源、房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简化评估、抵押登记和处置过户手续,按政策减免相关费用。凡是收费和罚款标准有上下限的,原则上按下限标准收取,实行轻微违法首次免罚制,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乱收费。
    23、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完全市场化并与所依附的政府审批部门脱钩,实行管办分离。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企业),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各单位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要同等对待。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及其执业活动的联合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收费和服务行为,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建立“黑名单”,并进行通报,依法处置。
    24、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金融机构及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进行检查,严禁违规收费行为,严禁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杜绝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
    25、做好实体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统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经信、商务等部门建立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统计监测体系,及时分析实体经济运行状况,制定相关应对措施。
    六、其他事项说明
    26、本意见涉及的奖励企业均应在我县办理工商、税务注册手续,产值应纳入县统计范围,以单个企业法人在我县税务机关实际纳税额为依据(享受国家退税政策的企业,纳税以核减退税部分后余额为依据)。奖励项目应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城乡规划、环保要求。获奖对象须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记录。
    27、获奖企业在当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奖励资格:
    一是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或社会治安事故的;二是有偷、逃、骗、欠税等行为之一的;三是未按规定缴齐“五险一金”的;四是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28、本意见县级税收实得额是指按国家税收体制规定的在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收分成中县级实得额。本意见中“以上”的含义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9、本意见中一个单位(企业)获得同类奖金不重复奖励,按其中最高一项奖励。已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不重复奖励,本意见与潭政发[2012]19号不重复计奖。各奖励补助经费从年度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县域经济奖励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30、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湘潭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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