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湘潭县委文件
潭发〔2012〕17号
中共湘潭县委
湘潭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决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1.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指导,为中小微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市项目和资金支持。
2.2012年县本级新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扩大再生产、生产性项目贷款贴息、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等。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
3.中小型微型企业在银行贷款、担保贷款、直接融资需要进行抵质押登记时,公安、国土、建设、规划、房产、工商、金融、林业、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强行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也不得指定评估机构。
4.支持中小微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相关奖励按照《湘潭县促进县域经济奖励办法》执行;每年选择20家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低能耗、低排放、无污染的中小微企业作为新型工业化示范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5.编制《湘潭县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湘潭县特色产品目录》;在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优先采购本县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和特色产品;鼓励企业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配套采购过程中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并按采购量从引导资金中以项目形式给予奖励支持。县政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展销、演示活动推介县域内的企业产品。
6.优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建立“服务企业年”活动长效机制,认真开展县级领导联产业、联企业帮扶活动,不定期组织召开企业家座谈会,积极构建政企交流平台;各职能部门要以最简的程序、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收费为企业提供最优的服务。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建立投诉快处理机制,落实首次免(缓)罚、限顶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对中小微企业“索、拿、卡、要”行为。
7.在2013年底前,依托县政务中心,建设好“湘潭县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湘潭县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中心”、“湘潭县中小微企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湘潭县生产力促进中心”、“湘潭县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法律、科技、融资、信息等服务支撑。
8.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每年选送30名以上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到相关高校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每年评选10名优秀企业家;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支持专业教师到企业担任科技特派员,支持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就业;对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应届毕业生、县职校应届毕业生、转城户、困难群体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经企业申报,相关单位审核,给予就业者适当补贴。
9.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立以奖代投专项资金,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力争在2015年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
10.由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县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服务工作。加强工作督查,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监察局、县优化办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年底组织企业对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中共湘潭县委
湘潭县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0日